人们常常问道:招牌上的字属于书法作品,还是一般社会用字?我们的回答是:从总体上看应属后者。
“书法作品”与“社会用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从功能上盾,“书法”当属艺术创作,其主要目的和用途是供人鉴赏,具有装饰、美化作用,如挂在室内供人欣赏的条幅和国画上的字,参展的书法作品和作为艺术品收藏的篆刻作品,以及正式出版的书法作品专辑等。书法作为艺术,当然可以书写包括繁体字在内的各种字体,这是江总书记指示过而我们多年来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也一贯坚持的政策和做法。但是,街头招牌则不能简单化地一概归入书法艺术范畴。因为招牌用字主要具有社会交际功能,都是面向广大社会公众、供人识记,用以说明是什么单位、卖什么东西的。它同主要用于鉴赏和装饰的书法艺术作品明显不同。比如一家书店招牌上是“中华儿童书店”六个字,其中“崋、兒、書”是繁体,这样写有人可能认为丰满,可是进入这家书店的主要是小学生,他们往往不认识那三个繁体字,只能猜。可见,滥用繁体字有时候就达不到交际的目的,效果自然不会好。当然,不可否认,某些写得既正确规范又美观漂亮的招牌,也具有一定的装饰、美化作用,也带有书法艺术的一些特色,但这绝不是其主要的功能。所以,我们主张招牌必须使用简化字,这不仅是规范化工作的需要,更是从便于群众认读来考虑,是符合社会经济文化生活要求的举措。
书法界有的先生不太同意按功能分类,提出城市里的招牌大多数是书法家所写,这些招牌上的汉字有一个规范化的问题;而对书汉家所写的招牌,则可以网开一面,不必去管。我们认为无论从政策要求还是具体管理看,这样做均不可行。汉字规范化是国家对全社会每一个成员的要求,招牌只准书法家写,不准别人写,实际做不到;对书法家网开一面,那么,不是书法家所写的招牌实际上也就难以管理了。另外,以是否书法家来划界,那谁是谁不是,有时也不大能说清楚。所以,这种以书法家来划界的提法,在管理上实际是无法操作的。我们认为,书法艺术主要不是体现在招牌的书写上,书法家要弘扬传统艺术,完全可以通过举办书法展览、出版书法专辑或在报刊上发表作品等来展现自己的艺术才干和风格。当今时代,书法家在艺术创作上有着广阔的天地,不一定只限于在招牌上来体现。当然,这个问题还可以进一步研究讨论。
在招牌用字的管理上,国家主管部门认为应根据不同的字体提出不同的要求,对按印刷体书写的,应严格要求规范化,字形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对各种美术字体,要求在必须使用简化字的前提下,允许有笔形上的某些变化,但必须做到易于辨识;对和写体书写的招牌,其字形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即在使用规范简体字的前提下,允许笔形有些变化,允许彩用碑刻、字贴上名家墨迹的写法。